咨询电话:010-81 660 110 在线咨询: 806198698 247923138                                    回到首页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会员注册 消费维权 医学整形 监督流程 专家咨询 整形价格
首 页| 消费维权|美丽动态|医学整形|医学美容|整形机构|整形优惠|医院活动|器材假体
会员注册法律法规案例分析援助中心政策指引医疗打假专家专栏明星整形韩流来袭魅力彩妆美体塑身焦点图文
消费维权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整形美容监督网 >> 消费维权 >> 法律法规 >> 文章正文

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

作者:kenhappy    文章来源:美丽110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7-3

 

在审理民事侵权案件中正确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条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第四条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五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六条  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七条  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

第九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有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 会员昵称:
· 咨询主题: (10个字以内)
· 问题描述:

(详细的描述有利于专家解答)

  
·阴茎短小如何治疗
·阴茎的各种传说与形状!
·处女膜  为何而生?
·阴茎越大越好?
·男性阴茎的标准
·阴道紧缩术常识
·处女膜修补全过程
·男人阴茎 阴茎增长增粗术
·透视女性隐私部位整容
·包皮手术价格是多少?
★ 本站声明:
1、本网站部分内容来自于互联网,如有侵犯您权益的地方,请告诉我们,我们会及时清除。
2、本站原创部分内容,未经过本站同意,禁止一切形式的复制传播。
3、本站信息仅供参考,不能代替医生的诊断。你可以注册成为美丽110的会员,我们将为您提供进一步的免费服务。
首页 | 消费维权 | 医学整形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 监督流程